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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阿联酋,贸易法规初解

作者:admin日期:2023-04-10 09:57:57

阿联酋对外贸易法规

       阿联酋联邦政府负责对外贸易投资管理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经济部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经济贸易政策;制定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检测经济运行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国内投资,吸引外资;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

       除经济部外,阿联酋7个酋长国均设有工商会,工商会属半官方机构,主要职能包括:贯彻执行本酋长国有关工商业政策;管理本酋长私人公司和企业,负责公司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和工商会会员证书等事宜;为本酋长国工商会会员提供有关经济贸易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介绍客户。7 个酋长国工商会联合组成阿联酋联邦工商会(FCCI),总部设在阿布扎比,主要负责协调各酋长国工商会之间的关系、组织参加酋长国间工商会活动、推动阿联酋企业家对外交往与合作。

       阿联酋现行有关贸易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商标法》《保险法》《审计法》及《商业交易法》等。近几年来,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阿联酋经济部牵头修订包括《公司法》《投资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在内的10部法律,其中新的联邦《商业公司法》已于2015年4 月颁布,《破产法》也于2016年颁布,2018 年计划通过部分行业的在岸公司允许外资 100%持股的投资法案。

       阿联酋于1996年加入 WTO,2005 年主要过渡期结束,目前已经履行了 WTO 规定义务的 95%,剩余部分也将依照时间表按期履行。海湾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GCC)关税同盟与 WTO 尚不接轨,有些规定阿联酋必须与其他海湾国家协调后才能决定是否修改。

投资政策

       阿联酋执行自由经济政策,无外汇管制。外国人在阿联酋从事贸易、投资、承包劳务等经贸活动,均须执行《公司法》《商业代理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后加入工商会,成为法人,享有同阿联酋本国资本公司同样的权力与义务。

阿联酋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中,该法规定外资持股不得超过 49%。以下情况除外:

(1)自由区内的公司可由外商 100%所有;

(2)海合会成员国 100%控股企业的商业活动;

(3)海合会成员国 100%控股企业与阿联酋籍国民合作;

(4)专业性公司可由外商 100%所有;

(5)经由相关政府部门协商并报请内阁批准的。

       在阿联酋,外国合资、独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平等。各酋长国拥有独立征税的权力,可针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赋,并可对各自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区制定优惠政策。

(1)特殊经济区域鼓励政策。阿联酋境内有超过 20 个自由区。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自由区及经济特区内投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①允许 100%外资控股;

   ②享有 100%资本和利润汇回本国的待遇;

   ③无最低投资资本要求;

   ④股东责任仅限于实收资本;

   ⑤无股比限制;

   ⑥无企业所得税;

   ⑦无个人所得税;

   ⑧完善的厂房设施及基础设施、通讯条件等。

(2)行业鼓励政策。对于行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针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赋。各酋长国拥有独立征税的权力,可在不同程度上对企业征收“公司税”,这些企业主要集中于外国银行和外国石油公司;对某些商品及服务业则可征收所谓“间接税”。

②各地区根据自身条件设置不同的产业发展区,给予各种优惠,如迪拜汽车城等,并通过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推动这些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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