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 台同胞)取得的以下津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 台同胞)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时报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 台同胞)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记得保存有效凭证,大致分为票、表、证、单、书、据。例如不出差期间取得的发票、报销表、税收证明、行程单或财政收据等。
3、对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 台同胞)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合理数额只指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4、对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 台同胞)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外籍个人(包括港、 澳、 台同胞)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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