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法要求企业必须要依法纳税,这是企业的强制性义务。虽然法律非常的严格,但也是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的。近些年来,社会各个方面上都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例如上半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中也进一步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很多小微企业所得税是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但很多小微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容易陷入误区,那么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
误区一:现在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所以不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错!需要留存备查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情况;(3)资产总额的情况。
误区二: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样,要分别考虑。
错!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误区三:非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错!不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误区四: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错!不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误区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错!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误区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错!可以享受。有些小微企业认为一些核定征收企业是不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其实大家的这种想法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管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它的应纳税不低于100万都是可以享受财税的,所谓的财税就是可以进行税收优惠的。所以说,小微企业中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这种说法是一个误区,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了。
误区七:“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实际利润额”。
错!两者不等同。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使用。
“实际利润额”是会计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误区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前备案。
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是不需事前备案的,如果在事后备案也是可以的。
误区九: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十:劳务派遣单位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含已派出人员。
视情况而定。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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