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发力,企业创新发展有活力!
作者:小寰日期:2021-09-28 07: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比例,否则是无法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哦!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财税〔2021〕13号)明确: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第一条 (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