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新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重新提交加计抵减声明,那具体政策和办理方法是什么,就让小编来为您答疑解惑。
哪些行业可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哪些行业可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温馨提示:10%加计抵减与15%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不同,加计10%加计抵减范围包括: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而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生活服务业。
2020年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且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1年仍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需要重新填写声明吗?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2021年需要重新填写声明。
如果某公司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1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该公司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1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0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公司2020年及2021年均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1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如果纳税人2020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1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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