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合作区开发经营房地产且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取得销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公告预缴土地增值税。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纳税人应按项目,自首次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征率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报备手续。
三、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合作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具体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税务机关结合合作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变动等因素按年确定,确定方法及流程见附件。在税务机关首次确定预征率前,纳税人暂按报备的预征率预缴,报备预征率低于2%的,暂按2%进行预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五、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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