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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申报表又变了,8月1日开始实施!还有......

作者:小寰日期:2021-08-09 07:30: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其实这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后,增值税申报表正式开始全国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仅仅是5月1日开始在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增值税报表可以说是大家平时最常用的报表之一了,那么究竟简并申报后增值税报表有哪些变化呢?
一般纳税人

主要变化有哪些?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


什么是异常凭证?

那么重点来了,上述变化的第2点涉及到异常凭证做转出的栏次,大家是不是纳闷到底什么是异常凭证呢?

下面整理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作为异常凭证的情形: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

了解异常凭证的范围之后,大家最想知道的就是取得这类异常凭证之后该如何处理了,别着急~如果一不小心取得了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参照以下情况处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大家都知道申报系统中附表二第二部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专用的,一旦转出,系统不支持转入。那么,如果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要怎么办呢?少不了又得跑一趟税务大厅,排队办理,费时费力不说,准备的资料也是一大堆……

结合上面的报表升级变化和处理方法来看,税务总局又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很大的便利: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入负数即可。怎么样?是不是瞬间觉得轻松了许多~

提醒: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异常抵扣凭证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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