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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城建税法》解读 | 什么条件可享受城建税和契税减免?

作者:admin日期:2020-08-13 14:58:06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表于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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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税法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将通过对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立法沿革的

前世今生进行对比,

对《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的亮点内容予以解读。



1 城市维护建设法篇


点一:明确规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等,更体现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体系性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其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读」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等内容在目前通过实施的税种法中属于一般性规定,因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对此明确规定体现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体系性。





看点二:征税范围明确为“境内”,更符合城建税的征税目的

为延续现行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还对增值税特殊处理等情况单独做了规定: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读」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目的在于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以消费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本次新法中明确征税范围为“境内”,并且对于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更符合城建税的立法目的。





看点三:城建税专款用途规定的取消



「解读」


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看点四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第四条:....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所在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解读」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附:城建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2 契税法篇


看点一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更为明确,核定征收不再简单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解读」

契税法对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出具体说明,成交价格不仅包括应交付的货币,还包括了应交付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更加明确;同时对于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简单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而是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定,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看点二:依照税制平移原则,对现行契税免征政策在新法中明确




「解读」


整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等规定,将明确的免征契税条款吸收立法,以最大程度兼顾税制平移与税收立法的体系性、完整性。


1、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当下的房产契税税率为1%到3%:首套房90㎡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90㎡以上的按1.5%;2%;二套按3%,3套及以上按4%。


2、新增部分免征契税政策,并明确部分减税情况的具体范围:


(1)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看点三:房屋权属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解读」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看点四:吸收防疫期促进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经验,规定特殊情形下的减免税

第六条:根据过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合作和免征城市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批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如2020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其中一项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这项规定吸收了防疫期促进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经验,为今后根据需要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政策预留了空间。

附:契税税法与暂行条例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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