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未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取得《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公司与未获得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也就是说它是无效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法院不会支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公司在招聘外国人时,应确保他们已经获得了必要的工作许可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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