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适用人员
1.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者。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所需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原件(电子1份)。备注: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高端人才认定材料。国内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须提交有关证书、证明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原件(电子1份)。
3.体检证明。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如无法提供,可由单位写健康承诺书。备注: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原件(电子1份)。
4.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须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须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原件(电子1份)。
备注: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如缺少必要内容,须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加盖公章)。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5.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电子1份)。备注: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6.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原件(电子1份)。备注: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7.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原件(电子1份)。注: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中国籍家属除外)。
8.其他材料。
材料标准
1.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原件彩色)上传至办理系统。
2.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3.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程在线办理,无须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注意事项
1.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2.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例如代表证、医师资格证、短期行医许可证、雇员证、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回执单等)或职业资格证明(例如厨师证、教练资格证等)。
4.已取得工作许可通知但未申办完成相应工作许可的,重新申请时须在系统中注销原工作许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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