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是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5.“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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