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一条 制度集成创新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风险防控为底线,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园区大胆试、大胆闯,加快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更加灵活的园区管理体制。
(一)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将极简审批依法优先在园区推广适用,推进园区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建设“智慧园区”,提供一体化电子政务,进一步优化“不见面审批”,深入推进“一网办、一次办和全网通办”,提高审批效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制。加强企业投资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二)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省、市(县)政府充分给园区放权,率先在园区探索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化配置,畅通园区要素流动渠道。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支持园区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加快园区管理运营向专业化、市场化转变。
第二条 先行先试支持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在园区先行先试,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设在园区试点推广。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率先在重点园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支持园区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原产地政策”引导产业发展。支持园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园区在资金跨境流动、产业对外开放、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优先开展试点。
第三条 人才政策支持园区打造一流人才生态体系,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一)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国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园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支持园区开展“候鸟型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园区引进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省相应的人才政策,园区也可根据吸引人才需要,实施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才津贴制度和人才安家费制度。
(二)支持园区建立人才服务“单一窗口”,为人才提供简便、快捷、高效服务。对在园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园区在科研、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方式,扩大园区管理机构用人自主权。建立人员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实行市场化薪酬待遇,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完善园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一)有条件的园区应积极引进和发展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立完善的产业孵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技术、人力资源、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可将省级考核评价奖励资金用于人才激励和园区创新服务能力提升等。
(二)鼓励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在园区内设立研发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安排一定人员编制和资金支持,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配套资金、办公用房等条件支持。
(三)鼓励园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总体方案》框架下,与政府投资基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四)园区内企业或其技术人员、科研机构或其研发人员等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励,或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土地保障完善园区用地保障机制:
(一)园区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规划,由市县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人才公寓等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建设指标优先给予保障。鼓励支持条件成熟的园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生态园区、智慧园区。
(三)园区应合理制定土地收储方案,统筹安排土地收储进度,引导土地利用低效的项目转型升级,深挖潜力,保障产业项目高效落地。
(四)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范围内供应土地的产业项目,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实施《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自主权,允许园区在参考现行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自主确定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年度产值指标”“税收指标”3项指标,并在土地出让后按有关规定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
(五)鼓励市县政府创新征地拆迁模式,完善拆迁征地和安置补偿政策,鼓励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第六条 财政支持加大园区发展财政支持力度: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园区发展,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产业孵化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二)省级各部门在安排项目、分配相关资金时,重点向园区倾斜,支持产业园区交通、能源、环保、消防、安居工程、标准化厂房、研究场所、科研设备、高端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等基础设施与配套体系建设。
(三)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平台公司)和园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所在地市县根据“一园一策”原则,共同制定针对性支持政策。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园区收到各类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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